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5-116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重要案件所处阶段:终审判决
本次重要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2024)鄂民终 588 号案件终审裁决原审被告向公司支付
工程款 7,590.93 万元(人民币万元,下同,未考虑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等);除前述重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为 2,779.31 万元(未考虑实现债权费用等)。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最终裁决和执行金额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花王股份”)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鄂民终 58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12 月 20 日,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作为发
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原告花王股份签订《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 PPP 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花王股份负责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 PPP 项目所涉道路工程施工。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相关内容。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收到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
鄂 01 民初 603 号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积极上诉以维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2024 年 8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2024-063)相关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鄂民终 588 号,本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判决如下: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 01 民初 603 号民事判决;
2、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花王股份支
付工程款 75,909,316.69 元及利息(利息以 74,391,130.36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6 月 14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 1,518,186.33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10 月
25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花王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45,556.50 元,由花王股份负担 136,389.13 元,由中国市
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409,167.3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00.40 元,由花王股份负担 135,450.10 元,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406,350.3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重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和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为 2,779.31 万元(不含上述案件,未考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中,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涉案金额为 1,665.73万元,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涉案金额为 1,113.5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原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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