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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4 07:04:52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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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16:10:37

公告日期:2025-08-11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400254、420254 证券简称:R 旭电 A1、R 旭电 B1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5)冀 01 民初 150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吴彩泉、肖建辉、张蜀锦、马树学、柴华云、杨占同、赵佳莹、曹安富、缪芝萍、陈桂友、余荣超群。

被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郭轩等三十七位相关法人主体或自然人。

原告吴彩泉、肖建辉,申请担任本案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参加诉讼。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中证投服中心支持十一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公告编号:2025-031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含)至 2024 年 7 月 5 日(含)期
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东旭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413),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信息以在该渠道披露的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冀 01 民初 150 号。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08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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