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6
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 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25-038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9 月 30 日,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香
雪制药”)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会立案字 0062024028 号、编号:证监会立案字 006202402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及王永辉立案。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5 号)。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
别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2025 年 3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和《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 号),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王永辉,男,1962 年 10 月出生,香雪制药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
卢锋,男,1973 年 5 月出生,香雪制药时任财务总监
陈炳华,男,1965 年 10 月出生,香雪制药时任财务总监
黄滨,男,1956 年 3 月出生,香雪制药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徐力,男,1987 年 11 月出生,香雪制药时任董事会秘书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
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香雪制药、王永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香雪制药、王永辉、卢锋、陈炳华、黄滨、徐力的要求,我局于 2025 年4 月 22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香雪制药、王永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香雪制药未按规定确认拆除别墅产生的损失,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2、对王永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700 万元罚款;
3、对卢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4、对黄滨、徐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炳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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