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 新潮 公告编号:2025-08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及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906,215.35元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于近日获悉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2025)京 74 民初 71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5)京 74 民初 718 号
原告:刘平波等 207 人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事实情况: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未依法
披露 2017 年 10 月 14 日签署的编号为 htzh2017-05 号《保证合同》进行行政处罚。
公司中小股东就该违规披露事项起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相应的损
失。
北京金融法院选取原告王一鸣作为示范案件先进行审理,2023 年 12 月 15
日,北京金融法院就原告王一鸣案件作出(2022)京 74 民初 776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最终判决公司赔偿王一鸣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 13,343.45 元;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
年 1 月 13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民终 146 号民事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共收到 353 个案件。
相关内容参见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
度报告》中“投资人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涉及的诉讼案件”有关内容。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按照上述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北京金融法院就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告刘平波等 207 人与被告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分别立案受理后裁定合并
审理,并分批次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2025 年 6 月 19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5 年 8 月 7 日,本次诉讼原告方之一的代理人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从
该代理人处获知本次诉讼案件已经做出判决。后公司进一步从审理法院获知,本次诉讼案件的上诉期间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一审判决书
文本,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合计为人民币 8,740,386.20 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为人民币 165,829.15 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将根据已生效的判决结果执行。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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