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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9 16:31:15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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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9 14:56:39
来源:界面新闻

  8月9日,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发布致全体股东及转股债权人的公开信。公开信称,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股东诸暨文盛汇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已提议于8月11日召开北京汇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鉴于该次股东会的部分提案可能直接影响各位转股债权人的利益,北京汇源特提示如下:

  一、关于弥补亏损的方案

  诸暨文盛汇提议以北京汇源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但北京汇源当前资本公积总额中半数以上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尚有大多数债权人暂未受领北京汇源股权,部分债权人仍可选择股权之外的不同清偿方式,由此将导致资本公积金额变化。若此时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即对暂未确定的资本公积进行了处置,等于逼迫相关债权人被动确认债转股行为,变相剥夺了该等债权人的选择权。

  二、关于可能出现的分配不公

  截至目前,诸暨文盛汇实缴出资仅占北京汇源注册资本的22.8%,其承诺的投资总额中尚有8.5亿元已逾期一年以上,且经北京汇源11次催缴仍未实缴。同时,其目前实际支付的投资款除由管理人支取少量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小额债务外,其余6.47亿余元资金(含利息及履约金)虽存入北京汇源名下账户,但全部由诸暨文盛汇直接管控,分文未投入北京汇源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未对北京汇源的现有利润有过任何贡献。因此,诸暨文盛汇不应按60%的比例享有股东权益。

  反观债转股股东,认缴出资已全部实缴到位,占北京汇源目前实收资本总额47.76%。但若不通过股东会对诸暨文盛汇的股权比例进行客观认定,并对其出资不到位部分所对应的股东权益进行限制,则在诸暨文盛汇的操控下债转股股东仅有机会按30%享有股东权益。

  在此情形下,如果由诸暨文盛汇主导进行公司分红或整体转让股权,其将有机会在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获得60%的股利或股权转让对价,这将直接稀释其他股东及债转股受益人可获得的权益。

  三、关于公司管理权的扭曲

  诸暨文盛汇在承诺投资16亿元的前提下取得了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绝对多数席位的提名权。但目前其实际出资仅占公司注册资本22.8125%,却仍然把控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的提名权,由此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全面控制。

  四、紧迫需要的救济措施

  目前,基于诸暨文盛汇未按约定完成投资义务的事实,北京汇源已对诸暨文盛汇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起诉已被法院受理。但在诸暨文盛汇大比例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并提名总经理的情形下,其将有机会操控公司撤回对其提起的诉讼,以达到掩盖其出资不实的事实,并逃避其对公司应承担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的目的。

  可见,当公司被出资不实的股东控制的情形下,仅靠公司自行采取救济措施是难以奏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法律赋予的这一救济措施,诸暨文盛汇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且有必要立即采取行动,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诸暨文盛汇未实缴出资的事实及金额,并限制其就未实缴出资所对应的股权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以及特殊的董监高提名权等股东权利。

  同时,针对未完成出资义务却对公司行使控制权的股东,如其滥用股东权利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做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您作为公司股东(或在公司持股平台中享有债转股权益的受益人)有权在相关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该等决议无效,或撤销该等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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