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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