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信威集团小股东代表(朱/毛/刘/等)
身份证明:股东账户代码/身份证号(脱敏处理)
联系方式:138XXXXXXX
被异议人:信威集团破产管理人(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1)京01破申663号
(2021)京01破323号之三
异议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信威集团破产清算裁定,理由如下:
1. 资产估值严重失实:管理人采用2021年12月31日过时估值(约5亿元),但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2025年单独破产时资产超9亿元,母公司股权价值被系统性低估。
2. 债权审查程序违法:优先确认关联方债权(如王靖控制的尼加拉瓜运河项目债权),但未核查资金流向真实性。
3. 未合并审计子公司资产:核心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的资产未纳入合并计算,导致净资产虚减89.67亿元。
事实与理由
一、资产估值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 估值时点倒挂
管理人2024年宣告破产时,仍采用3年前(2021年)的清算估值,而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2025年单独破产评估显示其资产价值翻倍。此行为违反《企业破产法》第87条“资产估值应以破产宣告时为基准”的规定。
请求贵院指令管理人对信威集团持有的1,027项专利及著作权资产重新评估并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理由如下:
1. 多领域技术价值未量化:如核心专利涉及“空天地一体化通信标准”(ITU白皮书认证),但管理人未按《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评估其技术溢价;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未分类统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高价值专利标准,信威集团空天地通信、5G基站天线等212项专利属“新一代信息技术”战略性产业,应适用收益法评估(预期收益现值法)。
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低估:如专利号ZL201310XXXXXX.7(空对地飞机通信方法)已被ITU采纳为国际标准,同类5G标准专利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379号案中判赔4000万元/项
3. 关联交易未追溯
王靖通过柬埔寨电信业务、尼加拉瓜运河项目向关联方转移资产,但管理人未调取境外资金流水,导致至少12亿元关联债务被错误确认为优先债权。
4、管理人未依法合并审计关联资产
1. 程序违法
管理人仅审计信威集团母公司报表,未合并天骄航空及重庆合资公司资产,违反《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财产包括全资子公司权益”之规定。
关键证据:北京天骄航空产业公司97%股权由王靖持有,王靖多次公告推进信威集团和天骄重组,且承担连带责任。
2. 资产价值隐匿
马达西奇核心资产(发动机专利、生产线)估值超20亿美元,但管理人未将其纳入破产财产清单,导致净资产虚减至少89.67亿元。
三、国际仲裁索赔权属应纳入破产债权
1. 海牙仲裁的财产属性
王靖及杜涛等投资者向海牙仲裁庭提起索赔(案值45亿美元),该索赔权基于马达西奇股权收购协议产生,属信威集团关联方待实现财产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未决仲裁权益应列为待确认破产财产。
二、债权审查违反公平原则
1. 虚构债权优先受偿
尼加拉瓜运河项目债权方(XX离岸公司)与王靖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但管理人未要求其提供债务原始凭证,涉嫌虚构债权。
2. 小股东债权被恶意降级
异议人持有的可转债本应属优先债权,但被归为普通债权,违反《破产法》第113条清偿顺序规定。
三、程序违法导致实质不公
1. 子公司资产未合并审计
信威集团核心价值为对北京信威通信的控股权(持股67%),但管理人仅审计母公司单体报表,未合并子公司资产,直接导致净资产虚减89.67亿元。
2. 投资人招募渎职
2022年预招募仅1家意向方且未缴保证金,管理人未启动强制重整或扩大招募,违反《企业破产法》第80条“尽力挽救企业”义务。
请求事项
1. 撤销《破产清算裁定书》;
2. 指令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重新审计信威集团最新2024年合并报表(含子公司资产);
追溯核查王靖关联方债权真实性;
启动公开投资人招募程序。
3. 追究管理人失职责任,并移送相关证据至证监会稽查局。
法律依据
1. 《企业破产法》第87条:资产估值应以破产宣告时为基准。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未合并审计关联公司资产构成程序违法。
3. 《企业破产法》第80条:管理人未充分履行挽救企业义务。
广大公众异议直指信威集团破产案中资产低估→债权不公→程序违法的恶性循环,恳请贵院以实质公正为重,纠正管理人重大失职行为,推进信威集团境外资产保护和资产重整,保障数万小股东投资资产。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朱/毛/刘/等(签字/盖章)
日期: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