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和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和企业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和企业的担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和企业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和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三)任何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
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董事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和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经其初审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事先向财务管理部提交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或其他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措施;
(7)其他对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内部审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由内部审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与财务管理部形成统一报告,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1)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4)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管理部及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 担保事项通过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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