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6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 沐邦 公告编号:2025-081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廖志远和张忠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汤晓春和刘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9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刘毅:
经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沐邦或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25 年 3 月 1 日和 4 月 30 日,*ST 沐邦披露两次《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廖志远、财务总监汤晓春和董事会秘书刘毅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4 月期间,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预付给募投项目施工
方等供应商(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关系密切),再安排供应商将部分资金转入
指定账户,经过几次划转后转入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银行账户,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再将部分资金以往来款形式转回给公司用于偿还借款、日常经营等非募投项目,上述行为构成了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廖志远、财务总监汤晓春和董事会秘书刘毅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以预付设备款和工程款等方式,通过第三方向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
供资金,其中:2024 年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16,764.52 万元,截至 2024 年末,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10,719.32 万元,截至 2025 年 6 月末,控股股东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4,605.63 万元;2024 年向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26,065.81 万
元,截至 2024 年末,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4,845.59 万元,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3,526.25 万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廖志远、财务总监汤晓春和董事会秘书刘毅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沐邦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廖志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豪安和张忠安作为公司其他关联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的规定。
四、年度报告等披露文件存在错误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4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等 6 项公告文件存在多处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廖志远、财务总监汤晓春和董事会秘书刘毅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 沐邦、沐邦控股、江西豪安、廖志远和张忠安采取责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