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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7:01:37

公告日期:2025-07-25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 号

关于给予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 1188 号。

徐以发,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庆柱,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相东,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孔祥惠,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
54、55 号),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数据错报

一是数字人 2021 年度“DR 设备系统”项目收入确认依据
不充分。二是数字人 2022 年至 2023 年度部分业务收入确认总额法、净额法应用不当。上述事项导致数字人 2021 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是数字人客户立项管理、投标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应付账款管理等内控制度缺失或存在设计缺陷。二是数字人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验收管理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数字人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 年 10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 1.5条、第 5.1.1 条、第 6.1.2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2023 年 8 月 4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6.1.2 条,《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4.1.25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违规。

公司董事长徐以发、总经理李庆柱、董事会秘书李相东、财务总监孔祥惠未能勤勉尽责,对数字人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 1.5 条,《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上市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1.5 条、第 11.6 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拟决定:

给予数字人、徐以发、李庆柱、李相东、孔祥惠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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