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5-067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4、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原告)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冀1002 民初 1431 号,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3,152,354.74 元及罚息、复利;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科星”)、田汉、李莉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律师费 30 万元;判令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等。
具体情况详见 2023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下同)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信达资管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确认函》,同意只追索公司对剩余
7 项债权项下的本金人民币 81,923.17 万元范围内的担保责任,豁免公司对剩余7 项债权除本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债权权益的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信达资管〈确认函〉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被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粤 0106 民初 25372 号《民
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 告 中 国 信 达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分 公 司 偿 还 债 务 本 金
33,095,291.13 元;
2、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债务罚息;
3、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 200,000 元;
4、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田汉、李莉、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田汉、李莉、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3,89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李莉、惠州狮峰实业有限
公司、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民事判决书》对应的诉讼案件为信达资管《确认函》中承诺只追索公司在本金范围内的担保责任的 7 个案件之一。
关于信达资管起诉的案件,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具体请参阅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公司将根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