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400100 证券简称:工新 5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新科技”、“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相关案涉资产计提了减值损失,法院作出的四份《民事判决书》中有三份尚未生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于 2024 年就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四项资产与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存在所有权纠纷事项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分别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哈中院
(2024)黑 01 民初 594 号《民事判决书》、(2024)黑 01 民初 947 号《民事判
决书》、(2024)黑 01 民初 948 号《民事判决书》及(2024)黑 01 民初 949 号
《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黑 01 民初 594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新科技
被告: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成立于 1993 年 7 月,成立时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第二名称为工大集团。
1995 年 8 月,工大高新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工大集团;1995 年 11 月,工大高新
(时用名为工大集团)取得南岗区护军街 40 号 0-4 层房产(以下简称“学子公
寓房产”)的 H3D 字第 01410 号《房屋所有权证》;1996 年 1 月,企业名称由工
大集团改回工大高新。案涉房产系工大高新通过股东出资取得,并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至今,现该房产的限制权利状态为查封。
工大集团成立于 1996 年 9 月,工大集团于 2003 年取得案涉房产的哈房权证
开国字第 00060915 号《房屋所有权证》。2020 年 4 月,工大集团向工大高新出
具《确认书》,确认学子公寓房产为工大高新所有。2021 年 9 月,哈中院裁定受理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工大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24 年 3 月,工大高新向工大集团管理人申请取回案涉房产,得到否定回复后向哈中院就此事项
提起诉讼。2024 年 7 月 10 日,工大高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工新科技。
3、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护军街 40 号 0-4 层房产归工新科技公司所
有;
(2)取回工新科技公司所有的学子公寓房产,工大集团配合办理更名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工大集团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工新科技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现案涉房屋仍处于查封状态,并未解封。工大集团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所涉执行案件已终结,没有改变被执行人未依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执行现状。就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而言,无论是强制执行还是企业破产,均属债务清偿法律程序。在此情况下,工新科技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将会导致本案裁判结果与另案执行的冲突。工新科技以取回权为由要求工大集团协助办理更名手续,尚不具备行使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等情况,作出(2024)黑 01 民初 5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工新科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831.17 元,由工新科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2024)黑 01 民初 947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新科技
被告: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
1994 年 8 月,工大高新设立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教育考试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教育考试培训中心”),地址位于哈尔滨市
道里区哈双北路 12 公里处。1996 年 2 月,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对工大高新进行
验资,将案涉教育考试培训中心的两处土地、六处建筑物资产列为工大高新股东资产。工大高新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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