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25-052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 1,000 万元及利息(其中 200 万元部分的利息
自 2023 年 10 月 2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600 万元部分的利息自 2024 年 7 月 31 日起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另外 200 万元部分的利息自 2024 年 12 月 3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025 年 5 月,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公司关于李露业绩补偿案一审
判决的第三项判决上诉请求,决定另案提起诉讼。本次起诉即为另案提起的诉讼。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5 年 1 月,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松江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 0117 民初 1363 号】,因原告不服上述(2024)沪 0117 民初 1363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之第三项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之第一、第二项判决,双方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2025 年 5 月 26 日,经慎重考虑,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申请撤回对一审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的上诉请求。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25-052
近日,公司作为原告就 2015 年至 2019 年期间,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曾
用名: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与相关单位订立的七份采购合同所涉退款事宜,通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金海运原股东李露女士提起诉讼。目前公司收到了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苏 1202 民初496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泰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李露
4、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6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
买资产协议》)和《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约定原告以非公开发行5,000 万股股票及支付现金 65,700 万元的方式收购被告持有的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公司”)100%股权,总交易对价
为 13.55 亿元。协议约定,在 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以下简称“盈利承诺期”),金海运公司
仍由被告及其团队经营管理,被告承诺金海运公司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8,743 万元。若被告不能完成前述业绩,须以现金形式对原告进行补偿。就股权交割过渡期相关事项,《购买资产协议》第 8.2.9 条约定:“交割日之前标的资产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违法、违规、违约、侵权行为、或有负债导致标的资产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交割日之后遭受罚款、赔偿等实际损失的,由乙方予以承担。”
《购买资产协议》和《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及相应
股票,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 年 4 月 1 日,被告将金海运公司全部股权正式过户到原告
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盈利承诺期内,金海运公司由被告实际经营管理。
2015 年至 2019 年期间,金海运公司与相关单位先后订立 7 份采购合同,约定相关单位从
金海运公司采购合计 248 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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