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6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仲裁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3,588.04万元。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后续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智汇”)败诉且未能履行相应的仲裁裁决,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游国财”)可能需代偿,进而引发公司、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反担保责任,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压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事项暂未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之控股子公司元生智汇于近日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榕仲受1154号】,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投资”)就租金及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二)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租金 30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24日违约金18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尚欠的土地使用税1853419.68元、房产税3566972.34元;
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律师代理费18万元;
4、案件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主张的理由
2021年3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将其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转让给申请人,同时,由申请人将受让的标的物出租给被申请人使用:每月租金为180万元;出租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的5日前向申请人缴纳租金、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若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租金,须按日万分之四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
签订《协议书》后,双方依约办理标的物转让过户手续,申请人同时将上述租赁物交付被申请人使用,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欠申请人2023年10月6日起至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的房屋租金 30100000元及房产税 3566972.34元、土地使用税1853419.68元,上述尚欠租金及税费合计35520392.02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上述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12月20日、2025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2024-032、2024-112、2025-018),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4月2日、2024年6月29日、2024年11月2日、2025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27、2024-019、2024-064、2024-102、2025-015),于2025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其中部分案件于近日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原告
序号 立案时间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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