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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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7 号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2025 年 6 月 28 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无锡路
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
第 6 号),你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等公告。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结合函询相关股东情况,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一、回函显示,2025 年 5 月 7 日,吴世春与顾纪明、萍
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德合伙”)、蒋秀军、尹冠民、庄小正(以下合称 “股份转让方”)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方向吴世春转让合计 6.4%的公司股份,股份的实际受让主体是未来设立的以吴世春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梅岭合伙”。股份转让方将其转让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吴世春行使,委托期
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或股
份转让过户完成止。
顾纪明、尹冠民分别与吴世春签署的落款为 2025 年 5
月 26 日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鉴于《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未能满足监管规则要求,自《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标的股份项下表决权归顾纪明、尹冠民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顾纪明、尹冠民分别与吴世春签署的落款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4 日的《确认函》载明,因《股份转让协议》未能
满足监管规则要求,上述协议已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经双方
口头协商一致终止,协议自该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庄小正、蒋秀军、汇德合伙分别与吴世春签署的落款日
期为 2025 年 6 月 29 日的《股份转让协议终止确认函》和《表
决权委托终止确认函》载明,因《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未能满足监管规则要求,上述协议自动终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请吴世春:
(1)说明 2025 年 5 月 26 日与顾纪明、尹冠民仅签署书
面协议约定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未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原因;吴世春主张《股份转让协议》
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口头终止的依据,是否符合《股份转让
协议》关于对协议的修改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的约定,是否能够产生终止协议的法律效力。
(2)说明 2025 年 5 月 26 日未能同时与庄小正、蒋秀军、
汇德合伙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原因;吴世春主张上述协议已自动终止的依据。
(3)结合问题(1)(2),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确已终止,终止的具体时间和法律依据。
(4)说明吴世春向公司提交的各项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报备相关佐证材料。
(5)结合上述问题进一步论证吴世春、顾纪明、尹冠民是否符合提议改选董事会的法定条件。
二、回函显示,公司监事会拟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地点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 599 号无锡国家工业设计园一号楼四楼五号会议室,董事会认为该地点不属于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地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请监事会:
进一步说明上述临时股东会会议地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监事会关于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后续安排。
2.请董事会:
(1)说明监事会拟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地点与你公司
住所地以及近期董事会确定的股东会召开地点的距离,是否便于公司股东参会。
(2)《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请结合上述规则以及问题(1)的回复,进一步说明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地点是否仅构成召集程序的轻微瑕疵,你公司不予披露监事会决议和临时股东会通知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回函显示,董事会认为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未排除股东可以无因解除董事职务的规定。
请董事会:
(1)进一步说明你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关于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不得被无故解除的规定,是否仅指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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