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2 02:05:34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浙江
新开发的技术属于国家机密级别的,必然是公司有尖端科技,自己想去吧
发表于 2025-07-11 19:57:08

公告日期:2025-07-12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秘书登记以及归档保管。公司证券部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