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08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对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汇总,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汇总,并向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五天(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十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未作出委托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并与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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