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05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 岭南 公告编号:2025-077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0,821.67万元(诉讼金额暂计至2025年6月4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近日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 《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起诉材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或“原告”)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
被告:岭南水务(连平)有限公司(被告一)、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44191000-2019年(东本)字0154号)项下债务,具体包括:
(1)借款本金人民币:199452405元;
(2)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6月4日为8081441.24元,自2025年6月5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0.05%的标准计付;
(3)罚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6月4日为205.31元,自2025年6月5日起,以尚欠本金199452405元为基数,按照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0.05%再上浮50%计算;
(4)复利(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6月4日为82676.56元,自2025年6月5日起,按前述未付利息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五年期以上LPR上浮0.25%的标准计;
前述各项费用截至2025年6月4日为207616728.11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第1、第2项诉讼请求所列被告一应付债务(以上债务暂计为:208216728.11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一基于《连平县PPP模式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金额以被告一应承担的本案债务总额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五)诉讼事实
2019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44191000-2019年(东本)字015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下称“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51500万元,专项用于连平县PPP模式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借款期限180个月(2019年11月11日至2034年11月10日),年利率4.9%,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分期偿还本金,同时约定:逾期还款按年利率加收50%罚息,对未付利息按年利率计收复利,因被告一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手段实现债权的,还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9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补充协议(一)》及《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告向中国人民银行成功申请用于支持特定领域开发建设的抵押补充贷款(下称“PSL专项贷款”)供被告一作贷款资金使用时,借款年利率变更为4.545%;依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要求,将利率调整为五年期LPR加5个基点(BP)。
2019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同意为被告一向原告办理的水利建设项目(下称“案涉PPP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本金5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原告依据上述合同,于2019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依约分七笔发放贷款共计23578万元。
根据连平县财政局2022年3月下发的《关于暂停实施全县PPP项目与国企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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