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 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
082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
[(2025)赣 10 破申 1 号、(2025)赣 10 破申 1 号之一],决定对公司启动预
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
一、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抚州中院送达《通知书》[(2025)赣 10 破申
1 号之一],通知公司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具体内容如下:
“2025 年 6 月 27 日,债权人马建林向本院申请债务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本院决定自 2025 年 7 月 4 日起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同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前,向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江
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 666 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楼 5楼;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3117944910、19069196073;邮政编码:3441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债权申报方式可关注临时管理人发布的债权申报通知。
如后期本院裁定受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与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重整期间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基
本一致的,或有关出资人、债权人权益在预重整方案基础上更加优化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二、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临时管理人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函》《万向
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请公司债权人按照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及时申报债权。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抚州中院送达的《通知书》[(2025)赣 10 破申 1 号之一];
2、临时管理人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函》《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4 日
债权申报通知函
尊敬的债权人:
2025 年 7 月 4 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抚州中院)决定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将在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开展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
如贵方对新元科技享有债权,请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前
按附件要求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的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万向新元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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