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一致性:无论是短期刺激投资增量、中期引导产业升级,还是长期培育外资“基本盘”,政策均通过“税收抵免+产业目录筛选”的组合拳,将外资流向与中国战略产业需求深度绑定(如先进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技术密集型领域)。
结构性特征:摒弃“普惠式优惠”,聚焦《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高附加值赛道,通过差异化税收政策(如10%抵免率、协定税率优先)实现资源精准配置,与外资偏好的技术壁垒高、市场潜力大的行业形成双向匹配
二、产业聚焦方向:技术+绿色双轮驱动的“高价值赛道”
共同受益领域:先进制造业(半导体、高端装备)、新能源(氢能、储能)、生物医药、绿色环保及数字经济等板块,既是政策明确的“鼓励类产业”,也是外资基于技术优势与全球产业链布局的重点方向(如外资在半导体设备、氢能技术、创新药研发等领域的技术溢出效应显著)。
政策与市场的共振:政策通过税收激励强化外资在“卡脖子”技术(如半导体材料)、双碳目标(如绿氢生产)、消费升级(如高端医疗)等领域的参与度,而外资亦主动布局这些“长周期、高回报”赛道,形成“政策引导—外资响应—产业升级”的闭环。
三、外资行为逻辑:长期主义与技术融合的“战略适配”
投资策略共性:外资以“5年锁定期”为基础,倾向于“技术授权+合资合作”模式(如ASML与中芯国际、特斯拉与宁德时代),既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红利,又通过深度融入中国产业链实现技术溢价与市场份额扩张,与政策“防短期投机、促长期价值”的设计初衷高度契合。
区域与产业协同:外资布局呈现“东部高端制造+中西部资源型产业”的差异化特征(如长三角半导体、内蒙古氢能),这既匹配政策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引导(如西部鼓励类目录),也符合其利用各地资源禀赋降低成本的商业逻辑。
四、战略价值统一:服务中国经济转型的“双向赋能”
政策与外资的共赢点:政策通过制度型开放(如税收抵免、准入放宽)提升外资吸引力,而外资的技术、管理经验输入则助力中国产业链向“微笑曲线”两端攀升(如半导体设备国产替代、新能源技术迭代),最终实现“稳外资”与“促升级”的双重目标。
长期效应共识:无论是政策设计中的“递延纳税机制”,还是外资偏好的“5年以上战略回报”,均指向对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潜力的信心,旨在通过“时间换空间”,培育稳定的国际化产业生态(如新能源产业链的全球竞争力)。以上仅属个人观点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 2025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三、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根据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该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向境外投资者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六、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再投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及相关凭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带有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被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境外投资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收回投资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已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八、各级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跟踪管理,对于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但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并配合税务部门追缴税款,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起计算。
九、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公告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十、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