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9 17:21:11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上海
召集人提请召开董事大会,却没有以他们的名义提出具体提案,而是由其中部分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确实是不合规。
发表于 2025-06-29 16:51:49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 新潮 公告编号:2025-056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全体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投反对票。

★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未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以通讯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召集人
对会议紧急召开情况进行了说明。

3.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斌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了《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国金阳光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陈开军、宋娟、王震(以下称“提请召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提请函》”)等文件。提请召集人共同联合提请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提请函》所附的由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陈开军、宋娟、王震等 4 名股东(以下合称“提案人”)提出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新一届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全部提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反对 7 票,弃权 0 票

全体董事对该议案投了反对票,理由如下:

1. 提请召集人提请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以其名义提出具体提案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根据上述规定,提请召集人提请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时,应附以其名义提出的具体提案,否则董事会无法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2. 本次提请召集人未以其名义提出具体提案,而是由其中部分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提案不构成有效提案,依法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首先,本次《提请函》中公司合计持股 3%以上股东提出提案,主要系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临时提案权。《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以上对于股东临时提案权的规定,旨在帮助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公司事务的建议,扩展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参与范围、促进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但同时为防止股东临时提案权的滥用、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故《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置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提案股东应当满足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且需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