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25-035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4 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公司 A 股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H 股股东的利润分配实施情况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利润分配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本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扣除本公
司直接回购并持有的 H 股库存股(7,263,300 股)后的股本 1,770,932,225 股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预计分配现金股利 354,186,445.00 元
(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归属、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及 H 股库存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 A 股总股本剔除已回购
股份 0 股后的 1,476,658,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7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7
月 4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本次利润分配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7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7 月 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14 PHARMARON HOLDINGS LIMITED
2 01*****924 楼小强
3 08*****461 宁波龙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08*****350 北海多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 01*****070 郑北
在利润分配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24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7
月 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本公司目前正在实施的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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