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八十四条
根据该条款,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需严格履行。未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将违约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若因违约导致投资者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该指引明确要求增持主体需按计划完成增持,否则可能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措施。若存在主观恶意(如虚构增持意图),可能被认定为操纵市场或信息披露违规。
二、行政处罚风险
行政监管措施升级
首次违约后,重庆证监局已对东方银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若第二次违约,可能面临更严厉处罚,包括:
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未履行承诺的主体处以警告及100万-1000万元罚款。
市场禁入: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10年或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
交易所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对东方银原及关联方采取:
公开谴责: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影响后续融资及业务合作。
限制交易:禁止相关账户买卖公司股票。
三、民事法律责任
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投资者可主张因增持承诺违约导致的投资损失(如股价下跌、机会成本等),要求东方银原及实际控制人连带赔偿。参考此前案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判决的董监高增持违约赔偿案),赔偿金额可能达数百万元。
虚假陈述责任
若在增持计划公告中存在误导性陈述(如夸大履约能力),可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面临集体诉讼风险。
四、公司治理与信用影响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连续违约可能被审计机构认定为“公司治理失效”,导致年报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影响资本市场信誉。
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东方银原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融资授信等。
五、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
若东方银原为金科股份实控人黄红云的一致行动人,黄红云可能因未履行督促义务被连带追责,包括:
被监管机构约谈;
所持股份被限制减持;
个人征信受损。
总结
第二次增持违约将导致东方银原面临行政处罚升级、民事赔偿压力、市场信誉崩塌三重风险。若存在主观恶意,还可
公告日期:2025-06-27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
的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95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或“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4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原”)同意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金科股份股票不低于 5,000万股,增持价格不高于 1.5 元/股。
2、鉴于东方银原在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未完成股份增持计划承
诺的增持股数下限目标,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
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号),东方银原
同意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未来 6 个月内,以“不超过 2.0
元/股”的价格继续实施增持并完成股份增持计划承诺的增持股数下限目标。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调整后的股份增持计划时间已过半,东方银原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56.3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7%,增持金额为 1,553.09 万元(不含手续费)。
3、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
未能及时到位、二级市场股价过高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今日收到东方银原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告知函》,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为东方银原。
2、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东方银原未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东方银原已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18,200股。
3、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增持主体在该公告披露前12个月内未曾披露增持计划。
4、增持主体在前述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调整后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东方银原充分认可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也充分认可黄红云先生、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为增强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根据协议约定,增持公司股份。
2、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 5,000 万股。
3、调整后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 2.0 元/股。
4、调整后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 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金科股份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
7、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增持股份锁定期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完成最后一笔股份增持后,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9、增持主体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18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在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东方银原持续增持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银原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56.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7%,增持金额为1,553.09万元(不含手续费)。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二级市场股价过高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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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