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科技金融中心行动方案(2025—2027年)》
见习记者庄佳
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6月1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武汉市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科技金融中心行动方案(2025—2027年)》。
方案提出,到2027年,设立科技分支行、科技保险分支公司、科技金融事业部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50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规模突破3000亿元,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突破5000亿元,培育“金种子”“银种子”企业500家以上。
实施耐心资本培育行动
单个项目最高容亏100%
方案明确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政府投资基金参与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提高至50%以上,参与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最长可达15年。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或者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总额,应不低于当年新增投资额的20%。允许政府投资基金差异化设置种子期、天使期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上限。允许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投资激励,给予母、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基金管理机构合计最高不超过政府投资基金全部增值收益的奖励。
方案提出,拓宽科技创新长期资本来源。用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政策,吸引保险资金参与AIC股权投资试点。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拓宽融资渠道。争取社保基金、保险资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企业风险投资(CVC)、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参与基金出资,打造涵盖种子基金、天使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科技创新基金矩阵。
在推动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方面,方案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每年可将不超过10%的新增投资用于承接全市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投资退出的项目,承接投资适用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容错免责政策。推动武汉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支持政府投资基金、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依法依规开展科创类基金份额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优化了政府投资基金考核评价机制。方案强调,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评价,不对单只基金或者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投资未达预期的,予以免责。允许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分别出现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80%、60%的亏损,根据尽责评估情况,种子直投、天使直投单个项目最高允许100%的亏损。
实施科技信贷提质行动
为科技型企业发放最高额度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
方案提出,健全科技信贷专营服务体系。推动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对专营机构建立单独的融资授信和风控制度,实施单独的信贷规模、产品服务和利率定价。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探索较长周期的科技创新贷款内部绩效考核方案,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方案强调,扩大科技信贷投放规模。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工具,激励银行加大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关键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支持力度。
方案鼓励创新推广科技信贷产品,提出推广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为科技型企业发放最长3年期、最高额度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政府按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开展科技金融“共赢计划”专项试点,创新“共赢贷”产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当期优惠利率贷款+远期权益共赢”产品。鼓励银行对单笔1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过内部评估或者银企协商形式确定价值。
实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行动
联合深交所建设“培育通”“科融通”武汉市节点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方案提出,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培育通”“科融通”武汉市节点,畅通拟上市公司“互联网+”资本市场综合服务,推动企业上市政务、法律、数据、融资、培训服务一站式办理。对全市“金种子”“银种子”企业按照孵化层、加速层、冲刺层进行分层培育、动态调整,支持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科技型企业上市。
方案支持科技型企业并购重组,鼓励政府投资基金与上市公司、产业链“链主”企业、“金种子”“银种子”企业等合作设立并购基金,加大产业链并购重组力度,政府投资基金最高可按1∶1比例参与出资;对于控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额比例最高可达到80%,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
方案指出,要扩大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推动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主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申报发行各类科技创新债券。同时,支持地方法人银行、证券公司、地方国有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等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科创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证券化(ABS)等科技创新债券,将资金用于科创企业贷款及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项目建设和并购重组。
实施风险补偿分担行动
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至3000万元
方案提出,高水平建设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鼓励保险机构在示范区设立科技保险创新中心及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围绕创新研发、生产运营、市场推广及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研发新型科技保险产品,加快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首版次高端软件研发及推广应用保险,科技保险在库产品达到60个。
方案还提出,提升科技保险服务的覆盖面,探索组建集成电路、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共保体,以共保体方式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提供风险保障。
为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方案强调推广科技担保“4222”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简化操作流程,扩大科技企业担保余额,推广纯信用担保,降低或者取消反担保要求,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同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合银行机构、各区,在科技企业集中的楼宇和园区推广“园区贷”业务模式。
此外,为推动科技金融开放合作,方案还强调用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政策,在有条件的区设立QFLP基金。积极深化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拓宽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型企业赴境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