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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2 20:10:17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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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2 20:08:06

公告日期:2025-06-1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
第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各类电子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等财务报告信息;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5.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6.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7.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9.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20.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 上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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