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9-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零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4
第二部分 正文 ......8
一、问题 1 ......8
二、问题 2 ......33
三、问题 3 ......40
四、问题 4 ......44
五、问题 5 ......45
六、问题 7 ......55
七、问题 12 ......59
八、问题 13 ......79
九、问题 14 ......84
十、问题 16 ......87
十一、问题 17 ......96
十二、问题 19 ......97
十三、问题 24 ......97
十四、问题 28 ......103
十五、问题 30 ......106
第三部分 签署页 ......11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已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北京天科合
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下发的上证科
审(审核)[2020]569 号《关于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前述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前述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天科合 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北京天科合达
达、股份公司、 指 蓝光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
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 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并上市 指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的行为
天科有限 指 北京天科合达蓝光半导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中科院物理所 指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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