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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7-14 17:40:13 股吧网页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7-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7

第二部分 正 文 ...... 8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8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3
三、发行人本次股票的主体资格...... 14
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5
五、发行人的设立...... 19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23
七、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5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8
九、发行人的业务...... 31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3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8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40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1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42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43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4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5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6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6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6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46
二十四、本所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47
二十五、结论意见...... 50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5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天科合 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北京天科合达
达、股份公司、 指 蓝光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

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 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并上市 指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的行为

天科有限 指 北京天科合达蓝光半导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中科院物理所 指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第八师国资委 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加坡吉星蓝 指 新加坡吉星蓝光科技有限公司(G3 Blue Technology Pte
光 Ltd)

上海汇合达 指 上海汇合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富热电 指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6 月更名为新疆天
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富能源 指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富集团 指 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中和致信 指 厦门中和致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集成电路基金 指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天华 指 湖南天华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林华科技 指 北京林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林华体育管
理有限公司

北京林华体育 指 北京林华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骏豪融生 指 北京骏豪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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