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陈芳)食品连锁销售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中常见的经营模式。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细化各方责任要求,剑指连锁企业总部“只收费、不担责”等问题。
在23日举行的专题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副司长李祥章表示,《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新举措,包括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实施企业三级贯通管理、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
在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方面,《规定》要求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并实施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机制;明确企业总部在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规定》明确,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
“企业总部是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中枢,总部必须扛起责任,不能当甩手掌柜,不能‘只收费、不担责’。”李祥章说。
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础上,《规定》新增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相关法律责任。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规定》明确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规定》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均要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门店、分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及时向分支机构、企业总部报送,分支机构、企业总部要及时总结分析,提出解决措施,确保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根据《规定》,按照经营模式、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分类后,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具体而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300家及以上门店的企业总部的监督管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300家以下门店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门店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开展政策解读,推动《规定》落地见效。同时,也希望行业协会、连锁企业积极学习新要求、主动落实新规定,共同推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管理更规范、责任更清晰、风险管控更有效,让老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安心。”李祥章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