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支持信用受损但积极还款的个人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根据通知,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个人逾期信息,个人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不予展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邹澜在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举办的“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出台后,预计将在三个层面发挥积极作用:在个人层面,政策为曾经失信的个人提供容错纠正的机会,有助于社会公众有效改善信用状况,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内生动力;在金融机构层面,政策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地识别个人信用状况,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在经济社会层面,政策有利于强化个人在后续经济活动中的履约守信意识,有效发挥征信系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构建崇信向善的诚信社会。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系统中的个人逾期信息自还清欠款算起要保存五年。
邹澜表示,受新冠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些个人财务状况发生了难以预料的变化,未能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虽然诚实守信、竭尽所能,事后已全额偿还了债务,但信用报告仍然需要按规定展示历史逾期记录,个人在获得新的贷款支持等方面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个人真实信用状况,帮助已还款的逾期人群加快重塑个人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
根据通知,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适用条件,一是适用对象限定于个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展示的信贷逾期信息;二是适用时间区间要求逾期信息产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三是适用金额为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四是适用前提是个人在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符合上述条件的逾期信息,将作不予展示处理。
邹澜表示,政策对逾期时间和逾期金额做了规定,在精准支持小额逾期、诚信还款人群信用重建的同时,保留对尚未按期还款或大额逾期人群的信用约束,坚守履约守信的底线,保证征信系统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还款状态”和“逾期金额”两个数据项将会予以调整。其中,“还款状态”将由逾期标识调整为正常标识,“逾期金额”将由1万元以下的“非0”数值调整为“0”;相应调整将在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概要”和“信贷交易信息明细”模块予以同步体现。
根据个人逾期债务的结清时间,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将分两种情形完成调整处理、发生展示变化:第一种情形,个人已经于2025年11月30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征信系统自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第二种情形,个人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之间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征信系统于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例如,个人在2026年1月期间还清欠款的,相关逾期信息在2026年2月底前即可展示为正常还款状态。
需要重点注意的是,此次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实行“免申即享”,个人无需申请和操作,也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进行自动识别和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