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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06:31:40 股吧网页版
聚焦本源 重塑业态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来首次大修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石诗语 吴杨

  实施18年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首次修订。

  为进一步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9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信托公司业务范围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共3项,包括信托业务、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

  具体来看,原《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3项。固有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在其他业务方面,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修订增加了“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将原《办法》中“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结合实际取消了“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邓婷向记者表示,这些业务被取消的原因在于它们或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存在冲突,容易导致信托公司偏离核心定位。

  强化治理机制

  针对部分信托公司公司治理失衡、股东干预经营等问题,新修订的《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行为管理,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信托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整改措施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同时,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信托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管理职责。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组织推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首席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与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牵头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活动,并在人员、薪酬、独立性、调查权限、信息系统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表示,信托公司能够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运营透明度。良好的治理机制为信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有助于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多种行为被禁止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存在承诺收益保障、提供通道服务、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信托文件约定,与信托目的和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与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具体来看,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不得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不得提供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或者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等;不得利用信托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管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禁止性行为,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专注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核心业务。这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还能避免业务过度多元化和行业无序竞争,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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