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15日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外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其中明确,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同时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
具体来看,在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通知》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科汇通”)政策扩大至全国,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通知》提出,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简化相关登记管理,对于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其中明确,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针对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政策,《通知》指出,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