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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3 22:00:50 股吧网页版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首次大修 聚焦主业重构业务范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实施18年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首次修订。

  为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9月1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杨表示,我国尚未制定“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实质的“信托业法”的核心骨架,辅之以《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分类新规”)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实质意义上的“信托业法”。

  张杨指出,就现阶段而言,依托多份部门规章的方式而非一部“信托业法”进行监管,有助于监管机构不断探索最佳的监管实践,有助于中国信托业的整体发展。整体而言,2025年新修订的《办法》是一次全面、系统和深化的监管升级,内容上汇聚了监管的最新理念和实践,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理念在信托领域落地执行的体现,有助于引导信托行业迈向更健康、更规范、更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四大修订重点

  《办法》共8章75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与变更、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附则等章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目前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

  因此,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明确信托公司要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发挥治理机制制衡作用。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加强受托文化建设。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聚焦主业取消四项无关联中间业务

  《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也进行调整。修订后,信托公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三项。

  信托业务方面,原五项信托业务按照三分类新规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其他业务方面,增加“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办法》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办法》还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比如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规范业务开展存量业务有序整改

  《办法》还从多方面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

  首先,《办法》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其次,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明确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风险揭示、销售推介、信托财产登记、受益权登记、亲自管理、净值管理、信息保密、报酬费用、失责赔偿、终止清算等系列要求。信托财产登记按照金融监管总局和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相关安排推进。

  同时,强化固有业务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运用要求,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明确固有业务禁止性行为。

  并加强审计监督。要求信托公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应当逐项进行审计,具体条件在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制度中明确。

  对于存量信托业务如何整改,前述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应对照《办法》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此外,在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方面,《办法》进一步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强化了央地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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