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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7 08:53:00 股吧网页版
办公室门口听到内幕消息赚26万“快钱”?被证监局重拳罚没106万元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他在办公室门口“意外”听到短短几句对话竟赚26万元,但因此却换来百万元的天价罚单。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君刚因内幕交易行为被罚没10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经查明,李君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至2023年初,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天科技)寻找定向增发的合作方。

  2023年第四季度,当时深圳市七彩虹皓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虹皓悦)实际控制人万某和旗天科技控股股东的投资负责人韩某沟通时,提到希望找一个上市公司平台,能将自己的部分产业上市。

  2024年春节前后,韩某找到万某,提出旗天科技想要寻找一个新的股东,双方开始接触洽谈。2024年4月18日,韩某向万某发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万某或万某指定主体为旗天科技定向增发的对象,并推动万某成为旗天科技第一大股东及新的实际控制人。

  2024年4月19日,万某签署上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24年6月5日,旗天科技开会初步确定了旗天科技控制权变更方案。2024年7月25日,旗天科技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项。

  2024年7月26日,旗天科技发布《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告,披露旗天科技向七彩虹皓悦定向发行公司股份,发行股票完成后, 七彩虹皓悦将成为旗天科技的控股股东,万某将成为旗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年4月15日,公开于2024年7月26日。

  而巧合的是,就在这场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密谈发生当天,负责七彩虹有关实体经营事务的李君刚在2024年4月15日在办公室门口听到韩某和万某谈论定增合作事项,并于2024年4月29日操作其亲属刘某某名下银河证券账户买入“旗天科技”72,800股,成交金额303,395元。经计算,“刘某某”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盈利260,022.03元。

  宁波证监局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李君刚及其代理人认为:

  第一,其并非故意刺探获取内幕信息。其偶然听到万某和韩某可能开展合作的谈话,并不知道具体内容。其未在内幕信息形成期间参与讨论决策定增收购事项,其负责七彩虹有关实体经营事务,不参与资本运作。

  第二,其使用“刘某某”账户炒股是为了通过炒股获益补贴“刘某某”等亲属。

  第三,本案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违法所得金额应当为221,356.50元,而非260,022.03元。

  经复核,宁波证监局认为: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君刚自认听到万某与韩某的有关合作的聊天后进行涉案股票交易,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正确,符合证监会以往执法惯例。一是本案计算违法所得时采用“后进先出”方法确定卖出证券与买进证券的对应关系,体现内幕信息对交易行为人的影响、产生的收益与内幕信息的因果关系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亦符合监管执法惯例。二是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逐笔解释了后进先出法计算配对的过程。相关计算过程和结果经核对无误。

  第三,本案已经充分考虑李君刚存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对其量罚属于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关通过炒股获利补贴亲属的理由,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宁波证监局对李君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李君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李君刚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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