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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5 21:33:10 股吧网页版
央行等八部门就《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9月5日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做好反洗钱国际评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加强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制度建设是完善国家反洗钱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是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等国际义务的实际需要。对外关系法、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分别做出了规定,而反洗钱法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义务主体、实施对象、具体措施、复核及除名、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制度基础。《管理办法》作为反洗钱法的配套规章,主要是对实施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具体程序、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

  (二)制定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制度是落实国际标准要求的必要举措。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是反洗钱国际标准《FATF建议》的重要内容。截至目前,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完全执行《FATF建议》,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反洗钱国际组织定期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执行《FATF建议》的情况进行评估,敦促未达标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整改。在我国第四轮评估中,国际组织指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多项不足。今年,国际组织将启动对我国的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制度是评估考察的重要内容。为做好迎评工作,有必要对照上一轮评估指出的问题、对标反洗钱国际标准的要求,抓紧制定发布相关制度,推动义务主体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名单与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总则部分明确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应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三类名单和措施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采取措施前不得事先通知名单所列对象,明确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保密义务,同时规定依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受法律保护。

  (二)名单与执行。

  本章明确了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名单认定、发布及除名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和指导;国家有关机关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针对不同类型名单申请复核或除名的具体程序,以及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的相关规定。

  (三)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本章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制度建设与风险管理,及时获取名单,对客户及其交易对象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应当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就客户及其交易对象是否属于名单所列对象向名单发布机关申请协助核实。同时,明确规定应当立即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相关情形、对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有异议的处理程序、采取措施期间应收款项等要求,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的要求。

  (四)法律责任。

  本章明确负有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附则部分明确《管理办法》所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适用范围、资金资产的具体范围、基本开支的含义等,同时明确解释权及施行日期相关规定。

  此外,鉴于《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已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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