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四项免税举措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税款,符合条件的,可予以退回。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通知》明确,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按照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规定,承接主体是指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四项免税举措直接提升承接主体的净收益空间;鼓励承接主体参与非上市股权市场,挖掘高成长性资产;并显著提高投资回报率,增强承接主体的投资动力。
同时,税收优惠降低了试错成本,鼓励承接主体从传统低风险资产转向多元化配置,例如增加权益类资产、REITs或跨境投资,从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升收益弹性,真正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事实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随着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为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去年3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在田利辉看来,此次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了“划转后如何高效运作”的关键问题。三份文件形成闭环:《实施方案》是制度基础,《办法》是操作规范,本次税收政策则是执行保障,共同构建了从“资本划转”到“资本增值”的可持续政策框架。
田利辉指出,在当前宏观背景下,四项免税举措除直接减轻承接主体的税负外,还向市场和社会传递了政策信号。一是“稳预期”,通过税收支持强化社保基金的长期稳定性,缓解人口老龄化加剧下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强公众对社会保障体系的信心。二是“促改革”,表明政府正加速推进国企改革与社保体系联动,推动国有资本从“规模扩张”转向“价值创造”。三是“稳市场”,通过降低承接主体的投资成本,间接鼓励其加大对资本市场的配置力度,为A股等市场注入长期资金,稳定市场信心。在经济复苏承压的背景下,此举既体现了对民生保障的优先级,也释放了“以改革促发展”的积极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