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个人舞蹈表演等短视频,却被一些AI(人工智能)换脸小程序商用——用户付费后可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替换,制作成面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的“AI换脸”视频,这算侵权吗?侵的又是什么权?
8月28日,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2025)在广州天河举行,论坛以“改革·法治·湾区:制度型开放新探索”为主题,旨在为大湾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支撑。当日,《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2025)天河共识》《加强广州数据治理和数据产业发展法治保障的若干举措》等文件发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词汇在这场法治论坛上被频频提及,设置的分论坛之一便是以“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的湾区互动与体系构建”为主题,“AI换脸”案例在分论坛上引发热议。
令人诧异的是,对于这类案件,不同地方法院法官给出了不同的判决思路,共识似乎难以达成,这揭示的正是AI时代下权利保护的复杂性与紧迫性。而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前沿阵地,正在法治框架中探索AI治理的“湾区经验”和“湾区样板”。
“技术是奔涌向前的,我们法律也要奋力追赶。”论坛上,一位嘉宾的发言引人深思。
AI换脸牟利究竟该如何判?
前述分论坛的环节之一,是粤港澳三地司法学者就AI换脸案展开“一案三读:人工智能治理的湾区互鉴”讨论。具体案例为,国风汉服主播张某无意中发现,亿某公司开发的一款“某拍相机”小程序上使用了一段张某的汉服展示视频,但将视频中的人物面部遮挡,供用户在付费后使用自己的肖像替换,制作成除面部特征不同外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的“AI换脸”视频。张某认为亿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牟利,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邵山介绍了这类案件的审理争议:“原告拥有五万多名粉丝,具有一定知名度。我院法官认为构成肖像权侵权,但北京某法院对类似案情认为,既然脸被遮挡、替换了,何来肖像权呢?侵犯的是使用了服饰、行为和背景,涉及个人信息处理问题。而上海某法院认为整个画面是视听作品,用户付费换脸是为了享受将自己代入角色的快感,侵犯的是著作权。”
“同案不同判”所揭示的,正是在AI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相关法律法规“跟不上”,办案人员对各类技术及背后原理的了解和认识也不尽相同,AI治理法治化的难度可想而知。
“由于AI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披露的信息不一定能被当事人和法官理解。在AI换脸案件中,相应的App有算法和模型,数据采集后生成的材料涉及替换操作。这些算法如何生成、如何捕捉人的个体特征、是简单应用还是附加创造性内容,都需要考虑。”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永忠表示。
国内一家大模型头部企业的法务负责人在发言中也介绍了技术应用带来的法律挑战:“当新技术离开实验室进入产业界,会先形成产品应用和服务,进而发展出不同的商业模式。当应用和商业模式拓展形成上下游分工时,就会产生法律责任分配问题。”
记者查询了解到,随着AI的发展,行业治理问题引起了广泛重视。今年5月,《人民日报》刊文指出,当今世界,各国纷纷加快制定完善人工智能相关立法,抢抓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主导权。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的成效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走向。
要规制还是要激励?
法治论坛上热议人工智能治理,背后是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产业的蓬勃发展。今年初,机器人“广东七剑客”频上热搜。此外,英伟达创始人黄仁勋曾表示:“这里是全球兼具机电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唯?地区,机器人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
据深圳市产业转移促进中心文章披露的统计数据,截至2025年8月4日,全国共有22座城市集聚超万家机器人企业,其中深圳、广州分别达到6.53万家和5.33万家,领跑全国。
同时,广东已成为国内智能机器人产业主要集聚区之一,形成以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为核心,珠三角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2024年,工业机器人产量占全国44%,连续五年全国第一;智能机器人产业集群营业收入超800亿元,初步建立涵盖“大脑—五官—肢体”的人形机器人全产业链。
因此,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在这里显得更为迫切。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吴雨辉在论坛上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人工智能立法应该以激励还是以规制为目标?
“目前学界存在三派观点,最主流的是以激励目标为主,希望促进人工智能发展,避免高标准严监管;第二种是兼顾激励和规制;最少数的则是以规制为目标,专注风险防控。”吴雨辉说道。
据其介绍,从实践来看,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采用以风险为本的比例规制原则,表面是规制法,但实际上通过风险分类将大多数AI技术归为低风险,减少监管。美国则发生了从规制向激励的转向,如今明确要全力发展人工智能。吴雨辉自己倾向于设立以规制为目标的人工智能法,最终实现全球统一的基础规则标准,“人工智能法不等于产业政策,激励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和市场本身来完成”。
不过,目前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尚未定论,论坛讨论已经结束,但关于AI治理的探索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