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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5:17:29 股吧网页版
专访金善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能更好地应对“新型内卷”
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

  反内卷长效机制中,法律规范将起到重要作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10月15日实施。这部法律将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反内卷”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如何完善治理“内卷式”竞争的制度手段?近日,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对曾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金善明进行了专访。

  广州日报新花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新修订版本在反内卷方面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条款?

  金善明:内卷式竞争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不可回避的话题,其成因复杂、表现形式也复杂,治理方案和措施也自然复杂。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大体上有这么几点体现:

  首先是导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调“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防止地方政府通过补贴税收等优惠措施介入市场竞争,防止以政府有形之手代替市场无形之手,减少各地或各部门在同类产业或产品上的重复建设,避免同质化、低质化的内卷式竞争。

  其二,再次强调经营者须依法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3条进一步细化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方式或优势从事有损公平竞争、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规定。

  最后,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防止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定价规则压榨平台内经营者,避免短期内貌似惠及于消费者但终究由消费者买单的后果。

  以上三条是本次修法对当前内卷式竞争治理诉求的直接回应。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始终是不能忽视的条款,不仅可以预防市场中出现同质化、低质化的损害竞争行为,而且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型内卷式竞争行为。

  广州日报新花城: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哪些新手段?

  金善明:内卷式竞争成因复杂多元,其治理方案理应对症下药。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实能够提供相应的治理工具,根据其制度设计和救济机制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方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制机制,受害人或利益相关人可就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内卷式行为,向执法机构举报或控告,通过执法来恢复市场竞争、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机制,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日报新花城:针对“反内卷”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了相关利益主体怎样的民事可诉性?

  金善明:内卷式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仅明确规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当然,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条款规定,受到特定内卷式竞争损害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享有诉权、提起诉讼,但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该如何救济,是否同样可以提起诉讼?这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是否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不排斥受到损害的“他人”提起诉讼,可以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州日报新花城: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我国法律体系还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综合治理内卷式竞争?

  金善明:尽管当下内卷式竞争成为经济治理的重点,内卷式竞争理应受到惩治,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全面客观地看待内卷式竞争的成因,其治理也必然要求体系化、系统性,既要有法治化的治理思维和方式,更要通过体制化的方案和方法来根治内卷式竞争。

  当前治理内卷式竞争,必须继续推进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明确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地位和边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科学立法来健全和完善“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法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严格推行“全国一张单”“单外再无清单”的负面清单机制,切实提高市场机制运行效率,避免非理性竞争导致的内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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