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为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执法尺度,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形成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少数机构受利益驱使,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行业公正性和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目前,《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一经查实即可依法撤销、吊销或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资格、证书;而《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则规定,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但在执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界定和判定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情形,存在标准不统一、尺度把握不一致的问题,影响法律执行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年内因出具虚假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再次出具虚假报告;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或者在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出具虚假报告2份以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引发严重社会影响;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从重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吊销、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资格、证书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撤销、吊销、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资格、证书,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记者获悉,2025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以机动车排放检验为切入点,联合印发《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明确了该特定领域“情节严重”的具体判定标准,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