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00:14:10 股吧网页版
明确展业边界 加强全过程监管
来源:期货日报网 作者:杨美

  《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自10月9日起实施

  8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将于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暂行规定》旨在加强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5年1月10日至2月9日,证监会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84条。市场普遍认为《暂行规定》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一系列监管安排,有利于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行为,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保障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同时,市场也建议后续在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和流程等。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与《暂行规定》相关的大多数意见建议均已采纳,使得新规更加贴合行业实际需求。

  大有期货互联网业务负责人李文婷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在总体框架延续监管导向的基础上,对具体条款表述进行修订,实操性和指导性更强,为期货互联网营销展业提供了更明确、细化的指引。

  具体来看,《暂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共十八条,聚焦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与风险隐患,从界定互联网营销活动范围、强化营销内容审核、明确营销制度与部门、加强营销人员与账号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加大客户保护力度、明确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其中在界定范围方面,《暂行规定》明确,互联网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对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经纪或者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此外,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品牌宣传、交易者教育等,涉及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也应遵守该规定。

  “新规将期货交易咨询服务,以及通过互联网开展品牌宣传、交易者教育等涉及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均纳入监管。这一调整突破了原有的经纪业务营销定义,进一步明晰了互联网营销的展业边界,能更全面地规范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的相关展业活动。”李文婷说。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的规定。

  营销管理方面,《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条件及限制。要求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总部授权和统一管理下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自行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李文婷认为,这一调整既为期货公司在统一管理下探索分支机构参与互联网营销的展业模式提供了空间,有助于壮大展业队伍,又要求期货公司加强对互联网营销服务体系的探索和打造,培育核心竞争力。

  《暂行规定》还新增了“营销内容应当显著标明公司名称、风险提示等信息”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营销内容的规范。

  对第三方合作的管理也是重点强化之处。《暂行规定》明确,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同时,明确第三方机构超出与期货公司合作范围开展业务,涉嫌非法期货活动的,依照打击非法期货活动有关规定处理。在李文婷看来,该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居间、非法交易咨询服务等违规展业活动的打击力度。

  在客户保护方面,《暂行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加强风险提示和回访,不得高于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对客户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提示风险等。

  公平竞争方面,《暂行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其他期货公司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营销;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引流,干扰正常搜索结果及其他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监督检查方面,《暂行规定》提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信息共享机制。对此,李文婷表示,对互联网营销业务加强监管,将进一步提升信息透明度,增强监管执行协同性,减轻期货公司合规展业压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方正中期期货互联网营销业务负责人郑为彬认为,总的来看,新规通过明确互联网营销定义,规范管理机制为总部统一管理,界定互联网营销活动与投资咨询业务、品牌宣传投教业务范围,为后续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提供了明确指引。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互联网业务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部分期货公司在互联网营销中存在夸大收益、虚假宣传等问题,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秩序。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多家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因互联网营销违规被监管开罚单,问题类型主要集中在直播管理不到位、人员专业资质缺失、误导性宣传、变相返佣和第三方合作不规范等方面。

  在业内人士看来,未来《暂行规定》的落地,将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行为,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促进期货行业互联网营销业务的健康发展。

  李文婷认为,从短期看,期货公司或将经历一段磨合期,但长期来看,明晰的监管指引将有助于鼓励和引导期货公司提升服务质量,探索差异化发展路径,有效加强对互联网客户的服务和保护,有利于期货互联网营销业务的长远发展。

  郑为彬也表示,未来整个行业的互联网营销活动将得到规范,有效避免期货公司对互联网营销活动的管理框架不明确造成的管理方式不统一。长期来看,对交易者、期货公司来说都将形成保护,能够使行业长期规范运行。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