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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23:15:00 股吧网页版
并购贷款政策十年大修:参股型交易“破冰” 杠杆期限双松绑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杜川

  时隔十年,并购贷款规则迎突破性调整。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201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进行全面重构。此次修订不仅首次打破“控制型并购”的单一框架,允许支持参股型交易,更通过提高贷款比例上限、延长期限等举措,直击产业整合中的融资痛点。

  “十年来最具突破性”的调整

  《办法》被业内称为“十年来最具突破性的并购贷款政策”,其核心在于通过几个方面的调整,打破原有业务边界,同时构建精细化监管体系。

  首先,并购方定义进一步放宽。根据《办法》,并购方可以是单一并购方或者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多个并购方企业。同时,要求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表示,相较于此前对不良记录无时间限制的严格要求,三年期限的明确实际上降低了准入门槛,更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在适用范围上,参股型并购实现“破冰”。《办法》根据用途将并购贷款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其中,商业银行可支持单次取得目标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20%的参股型并购交易,这改变了原有管理中仅支持控制型并购的局限。

  孙海波称,现实中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升级产业结构或海外收购优质资源时,大量交易以参股方式完成,此前监管限制导致银行无法有效支持这类战略投资,制约了并购市场资金供给。此次调整后,潜在并购贷款客户基础和贷款供给将大幅扩容。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办法》支持范围更广,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为参股型并购交易提供贷款支持。这意味着企业即便不是为了完全控制另一家企业,而是为了战略投资、业务合作,也能申请并购贷款。

  在融资条件优化方面,杠杆与期限也实现了“双重松绑”。此前,《指引》明确,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办法》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更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具体而言,《办法》将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上限从60%提升至70%,要求权益性资金不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比例上限设定为60%,权益性资金不低于40%。同时,控制型并购贷款最长期限从7年延长至10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为7年。

  “这有助于降低并购方的短期资金压力,鼓励更多并购交易达成。”董希淼称。

  《办法》在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的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其中,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相比,对银行的资格要求趋于严格,但目前“监管评级良好”的界定暂未完全明确,这也是市场关注的重点。

  多数观点认为,“监管评级良好”需达到2级(含2A、2B、2C),但若按2级标准界定,目前大部分城农商行及少数股份制银行均难以达标,加之参股型并购贷款设有1000亿元资产规模门槛,这也意味着这些银行暂无法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

  “个人认为3级以上或可视为良好,当然最终需监管部门解释或内部规定,且不排除各地差异化制定细则。”在董希淼看来,监管层可通过此类差异化资质要求,在为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打开新空间的同时防范风险,实现业务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一松一紧”平衡服务与风控

  可以说,《办法》呈现出扩大服务覆盖面与精细化风控并重的监管思路,一系列修订直指产业整合的金融痛点。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活跃并购市场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办法》的修订始终贯穿“支持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并重的原则,董希淼将其核心变化概括为“一松一紧”:在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科技创新方面更加灵活,在风险防控方面更加审慎。

  高杠杆并购可能引发企业债务风险,进而传导至银行体系。在风险防控层面,《办法》延续底线思维,强化多维度风险评估。要求银行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的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

  董希淼认为,《办法》并非无限制地放松,而是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通过一系列差异化的审慎监管和风控要求,加强防范高杠杆并购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确保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稳健性。

  董希淼认为,《办法》鼓励银行更深入地理解产业和企业,打造差异化的金融服务能力,推动金融从单纯的“输血”向促进企业整合升级的“造血”转变,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目前,《办法》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金融监管总局称,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推动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增长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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