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正在酝酿修订现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将明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具体分类,明确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并明确鼓励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称《规定(修订草案)》)8月2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说明表示,《规定(修订草案)》构建了市场准入、运营规范、行车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管理制度框架,为国际道路运输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含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交通运输部介绍,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国际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形势和管理要求与现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公布时(2005年)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运输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国际道路运输发展之初,基本采取“定点定线”方式与外方开展运输合作。目前,我国已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等7个国家开展全域运输、过境运输合作。
运输量显著增长。现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以来,与11个国家签署双边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协定。特别是近10年,我国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量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从2014年的0.4亿吨增长至2024年的1.15亿吨。
经营主体参与范围扩大。我国国际道路运输的参与主体不再局限于边境省份,已逐步扩展至内陆省份。同时,外方承运人也逐步进入我国非边境省份开展运输。
此外,2019年,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管理明确为中央事权,由中央承担规划、决策和监督评价,委托地方具体执行。修订说明称,为更好适应国际道路运输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亟需对现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交通运输部介绍,《规定(修订草案)》重点明确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具体分类,包括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明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际道路运输条约、中国境内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以及运输发生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等规定;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中增加了实施交通运输部委托的工作事项,明确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鼓励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规定(修订草案)》提出,从事国际道路定期和不定期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持有相应的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持有相应的行车许可证或特别行车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国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此外,交通运输部与有关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定行车许可证的类型、式样、数量,并进行交换。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对外国运输车辆采取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监管措施。
《规定(修订草案)》提出,鼓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国际道路运输与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依托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合作,提高中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提升中国国际物流供应链安全韧性水平。鼓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对国际道路运输活动开展全过程动态监管,提升国际道路运输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