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三起虚构身份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案件的通报: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我省3起虚构身份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案件通报如下:
1.新乡市卫辉市李某某虚构身份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案
李某某,女,1981年8月出生,2010年李某某虚构1967年2月出生的身份,办理相应虚假户口簿、身份证,于2010年1月在卫辉市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补缴,2017年3月办理退休并于次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4月至2025年1月,李某某以虚假身份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共计9.57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额追回至社保基金专户;2025年1月,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2.新乡市原阳县刘某某虚构身份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案
刘某某,女,1978年1月出生,2010年刘某某虚构1964年1月出生的身份,办理相应虚假户口簿、身份证,于2011年7月在原阳县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补缴,2014年3月办理退休并于次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4月至2024年10月,刘某某以虚假身份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共计25.53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额追回至社保基金专户;2025年5月,刘某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3.商丘市宁陵县宋某某虚构身份参保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案
宋某某,男,1964年10月出生,2006年宋某某虚构1954年10月出生的身份,办理相应虚假户口簿、身份证,于2006年5月份在宁陵县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补缴,2014年10月办理退休并于次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11月至2024年4月,宋某某以虚假身份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共计12.96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额追回至社保基金专户;2025年6月,检察机关以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