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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03:24:59 股吧网页版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受理案件中,涉财务造假占比超三成,起诉者中自然人投资者占99.74%
来源:上海证券报

  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外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下称《报告》),揭示了证券虚假陈述领域案例的新特征、新趋势及常见争议点。

  《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末,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8040件,标的总额76.46亿元。其中,涉财务信息类虚假陈述行为数量占比达1/3以上,具体包括收入造假、成本费用造假、现金流造假、滥用会计估计调节损益等。

  具体来看,被诉上市公司及其他发行主体数量累计达77家,涉及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银行间市场等多个市场板块。除上市公司或其他发行主体外,投资者起诉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帮助造假者等被告的数量大幅增加。从投资者结构来看,投资者总数达26956名。其中,自然人占99.74%,机构投资者仅占0.26%。

  就诉讼类型来看,多数投资者的诉请集中于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报告》显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若干新类型争点,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同板块的法律适用和损失核算问题;预测性信息的识别与“安全港”规则适用;帮助造假者的“明知”标准认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公开承诺的法律责任认定等。

  《报告》显示,根据被诉侵权行为主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要涵盖五大类型:一是上市公司或其他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纠纷;二是内部人员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纠纷;三是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纠纷;四是重大资产重组相对方及帮助造假者引发的纠纷;五是追偿权纠纷。

  对并购重组引发的虚假陈述纠纷,《报告》作出明确的风险提示:上市公司需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就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以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者以控股子公司财务造假方式隐蔽,上市公司无主观过错等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均难以得到支持。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相对方及帮助造假者引发的纠纷,《报告》重点明确,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上市公司资产重大重组公告存在虚假陈述的,需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帮助造假者的责任承担,以其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为前提,至于是否符合“明知”要件,可结合帮助造假者的客观具体行为综合分析认定。

  同日,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监局落实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联合发布十个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五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向金融市场提供明确规则指引,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案例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准确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二是严格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三是妥善处理涉多层次资本市场纠纷;四是尊重市场规律准确适用法律。

  上海证监局发布了近年来五个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监管执法案例,彰显了“零容忍”、严监严管的作为担当。相关案例集中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严执法加大震慑,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二是打击各类信披违法,着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突出“关键少数”责任,依法分类精准处罚;四是强化执法司法协作,“行民刑”立体化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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