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金融监管总局20日消息,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指出,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并购交易和并购贷款风险,审慎确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确保并购资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风险。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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