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0 22:41:49 股吧网页版
超10万亿存量PPP项目何去何从?国务院出规范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陈益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模式落地后,超10万亿元存量PPP项目何去何从一直备受关注。对此,国务院给出答案。

  8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意见》。

  为了规范PPP模式,2023年11月国家推出PPP新机制。与此前老PPP模式相比,新机制有很大变化。因而,此前已经实施的总投资超10万亿元存量PPP项目建设如何推进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热点话题。

  根据明树数据,截至2022年底财政部PPP管理库项目10346个,投资额超16万亿元。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PPP监测服务平台显示,截至2022年底各地录入PPP项目共8057项,总投资11.6万亿元。

  此次《意见》明确,将采取分类分级推进实施存量PPP项目。

  具体来看,《意见》明确其中对接近完工的项目,要抓紧推进建设、及时验收决算、及早投入运营。对推进缓慢的项目,要进一步论证建设内容,研究压缩实施规模、优化建设标准、调整配套建设内容等,减少不必要建设成本,相关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总投资。政府方、社会资本方要及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2024年底前未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

  在PPP新机制下,不少此前PPP相关规定相继被废止。多位地方财政人士、PPP项目人士等告诉第一财经,由于各方对存量项目分类处理要求、特别是在建项目相关要求理解把握不一,在建存量PPP项目融资面临较多困难。

  此次《意见》提出,保障存量PPP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比如,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依法履约,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在符合放款条件、风险可控前提下及时发放贷款。对未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在充分尽职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期限、抵质押品等信贷条件。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不得无故终止,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承诺或证明文件。

  受地方财政资金紧张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部分存量PPP项目运营方遇到政府拖欠付费等情形,加剧社会资本方资金困难。

  此次《意见》要求,地方依法履约按效付费。其中,地方政府对已运营项目要按合同依法履约,将政府支出责任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要按绩效结果及时付费,不得以拖延竣工验收时间、延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付费。经认定涉及拖欠企业账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

  今年部分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化解存量PPP项目风险。比如,内蒙古明确安排50亿元专项债券资金用于化解存量PPP项目风险;云南安排369亿元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支持各地统筹用于隐性债务化解、部分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解决拖欠企业账款。

  《意见》称,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地方政府可统筹运用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资金,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中的政府支出。对已运营项目,地方政府要将运营补贴等政府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保障序列,严格执行支出计划,不得挪用本应用于PPP存量项目支出的预算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可安排使用相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有序处理社会资本方垫付建设成本问题,推动PPP存量项目持续稳健运营。

  另外,《意见》还要求,地方政府要统筹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自有资金,合理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结合PPP存量项目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支持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纳入增量政策中统筹实施。

  此次《意见》还要求加强存量PPP项目运营监管,推动实现降本增效。

  比如,对应收费暂未收费的存量PPP项目,地方政府可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履行必要程序后实施收费。政府方要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合理调整项目投资回报率、资金折现率等指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建立运营成本控制机制,平滑地方财政支出。

  为了防范存量PPP项目引发各类次生问题,《意见》提出,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严防产生合同纠纷,防止逃废债,保障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各方合法权益。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要增强契约精神,妥善处理合同期限内解约事项。经充分论证确需解约的,双方要依法协商、严格履行解约程序,政府方要选择优质企业接续实施,防止项目停摆烂尾,严防公共服务供给断档。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