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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5:43:40 股吧网页版
应禁止上市公司“掏空式分红”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皮海洲

  近年来,在管理层倡导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成为股市亮点。2024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达2.4万亿元,同比增长9%,再创新高。

  这种热潮仍在延续。2025年半年报披露后,80余家公司宣布现金分红(包括股东提议),拟分红金额突破1000亿元。一年多次分红的公司增多,如西南证券推出“年度+中期+前三季度”三次分红,吸引眼球。

  在确保公司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是合理且值得提倡的回报方式。能够增加分红金额或次数,更是值得肯定。不过,要防止极端化的“清仓式”“掏空式”分红,将上市公司利润分光掏空。虽然现金分红是市场倡导的,但必须量力而行,兼顾企业发展与股东回报。否则,分光利润会损害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不利于公司和投资者的中长期利益,因此必须禁止“清仓式”或“掏空式”分红。

  实际上,在近年来的现金分红热潮中,确实存在这种现象。比如,某公司2022年2月在沪市主板上市,除上市当年业绩略有增长外,随后两年净利润断崖式下降,2025年直接亏损,但该公司仍热衷“清仓式分红”。2024年每股分红0.13元,每股收益仅0.07元,股利支付率高达185.71%,分光了当年利润还不够。2022年、2023年,其股利支付率分别为68.18%、50%,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比例达82.93%。在业绩断崖式下跌的背景下,如此高比例分红,确有掏空公司之嫌。

  该公司如此分红,显然是为了给控股股东输送利益。其控股股东持股55%,通过现金分红可将超半数红利收入囊中。因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不低于三年,上市前三年只能通过现金分红获取利益,这便是“掏空式分红”的动力所在。虽然现金分红是对投资者的回报,但大股东是最大受益者,个人投资者的回报相对有限。

  正因如此,市场各方在现金分红问题上,要警惕上市公司的“掏空式分红”,防止控股股东借此掏空公司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

  因此,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既要倡导,也要规范,避免其极端化,沦为损害利益的手段。比如,可规定业绩亏损公司原则上不得现金分红;业绩下降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不得超过30%,禁止高派现。资产负债率偏高(如50%以上)的公司,不得高派现。存在募资补流的公司,两年内现金分红比例须控制在30%以内,严禁一边高分红一边募资补流。通过这些规定,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促使其在规范基础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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