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二)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高端紧缺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应满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相关规定,其业务开展应体现促进海南相关产业发展,且与个人所得税享惠情况相匹配。
第五条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可免缴的国家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
第七条确定为高端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高端紧缺人才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情况应在所属企业或单位进行个人申报和公示。依托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在高端紧缺人才资格审核、实际居住天数的认定方面实施全流程监管,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开展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同时废止。2024年度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