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天津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推出购存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新举措,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支付首付款。
据介绍,购房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统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一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揭贷款购买存量房屋;二是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时,在承办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简称“托管银行”)办理资金托管服务;三是托管银行已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相关业务联网合作。
存量房屋买卖双方与托管银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资金托管协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房交易首付款申请书》、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等资料在托管银行申请办理。
业务审核通过后,托管银行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买卖双方约定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中,买卖房屋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托管银行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买卖双方约定的出卖人收款账户中。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该举措的便民优势是,不需“报销”,直接使用。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支付首付款,填补自筹资金的不足,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一站式”办理,不用“多跑路”。在银行网点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同时办理提取存首付,50个办理网点任意选、就近办、当场办结。另外,贷款银行按需选择,在哪贷款不受限制。购房人可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贷款银行申请贷款,不限于此项业务办理银行。此外,公积金贷款额度正常算,能贷多少不受影响。办理该业务后因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已提取金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范围。
据了解,建行、工行已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业务合作,申请人可在建行、工行各区业务开办网点申请购存量房支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该项业务可事先咨询银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提示,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出现相关房屋买卖协议或资金托管协议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等情形的,应及时退回已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涉嫌骗提套取或存在违规提取等情形的,不予受理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