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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22:14:50 股吧网页版
商务部,最新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商务部最新。

  8月12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原产于加拿大等国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2024年9月9日,商务部以自主立案方式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发起反倾销调查。2024年9月14日,应中国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加拿大等国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发起反倾销调查。

  立案后,商务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初步证据表明,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相关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25年8月12日发布两案初裁公告,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裁定油菜籽案加拿大公司的倾销幅度为75.8%、卤化丁基橡胶案加拿大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6.2%—40.5%。

  同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次反倾销调查是应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被调查产品为豌豆淀粉。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近年来,自加拿大倾销进口豌豆淀粉的数量显著增长,进口价格持续低于国内产品销售价格,造成国内产业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

  调查机关收到国内产业申请后,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反倾销调查立案条件,决定发起调查。调查机关将依法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客观公正作出裁决。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强调,反倾销调查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国内产业的正当贸易措施,中方对自加拿大进口豌豆淀粉发起反倾销调查与加方近期对中方采取的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歧视性措施有本质区别。

  附: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9号公布对原产于加拿大、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9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经调查,调查期内自印度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同期中国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总量的比例低于3%。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该进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二、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日本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

  被调查产品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

  英文名称:Halogenated Butyl Rubber(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

  主分子结构式:

X为Br或Cl

  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是普通丁基橡胶的改良品。卤化反应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

  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加拿大公司

  阿朗新科加拿大有限公司 26.2%

  (ARLANXEO Canada Inc.)

  其他加拿大公司 40.5%

  日本公司

  日本丁基株式会社 13.8%

  (Japan Butyl Co., Ltd.)

  其他日本公司 30.1%

  四、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五、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0号公布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9月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油菜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

  被调查产品名称:油菜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油菜子)。

  英文名称:Rape or colza seeds。

  产品描述:油菜籽系十字花科草本植物栽培油菜长角果的小颗粒球形种子,种皮有黑、黄、褐红等色。

  主要用途:主要用来生产菜籽油和菜籽粕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2051090、12059090。

  对加拿大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所有加拿大公司 75.8%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的油菜籽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1号公布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方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天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健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优承生物科技(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豌豆淀粉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豌豆淀粉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

  被调查产品名称:豌豆淀粉。

  英文名称:Pea starch。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是以豌豆(学名:Pisum sativum)为原料经加工而成且未经改性的淀粉。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生产粉丝和凉粉,也可以用作增稠剂、稳定剂、乳化剂、粘合剂等,可应用在食品、医药、造纸、纺织、涂料、饲料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90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豌豆淀粉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豌豆淀粉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豌豆淀粉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8月1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6年8月12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175 65198740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综合自: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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