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苏州公积金”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通知》明确,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缴存人家庭核减贷款次数,须提供有房(无房)证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的单位发放的,另须提供原借款合同。
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扩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重大疾病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通知》提到,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支付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费发票(一年内有效),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政策旨在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的作用。首先,此次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动态核减贷款使用次数能够有效解决改善型群体“先卖后买”的贷款资格难题,为真实住房需求释放了政策空间。其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有效减少购房者前期资金压力,尤其利好青年群体等刚需家庭。此外,政策提出扩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拓宽了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外延,强化了其对居民长期居住品质的支持作用。